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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宁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

 
第一章 总 论



  第一条 为维护监理行业声誉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,规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行为,建立统一开放、竞争有序的监理市场,促进全市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,特制定本公约。
  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我市境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各监理单位及其个人必须自觉遵守。
   第三条 凡外地来济从事监理活动的单位在办理登记备案时,应同时签认本公约。

第二章 监理单位职责与自律守则

  第四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切实执行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,自觉服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、监督和检查。
   第五条 监理单位应遵循“守法、诚信、公正、科学”的原则,公正、自主地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,公平地维护业主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,认真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,守法经营,规范服务。
   第六条 监理单位不得超越核准的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监理业务,不得转让监理业务,不得违法挂靠承接业务,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。
  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规范市场行为,讲究职业道德,公平参与市场竞争。不得在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,串通投标,扰乱招投标工作秩序。不得为提高自己而抵毁、贬低竞争对手,不得损害业主或承包人的利益。
  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,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收费,依法签订监理委托合同,办理合同备案手续,不得另立“阴阳合同”。不得以给回扣、返回监理费用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。
   第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项目的承包商、建筑材料、构配件和设备供应等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。
  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,依照规定办理监理人员的注册和年检登记备案手续,不得私招乱雇,扰乱监理市场秩序。
  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置监理人员,有计划地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培训,做好继续教育工作,不断提高监理工作人员的素质。

   第三章 监理人员自律守则

  第十二条监理人员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、法规、规范和标准;努力学习新技术、新知识,满足工作的要求。
   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应根据监理合同认真履行职责,公平地维护业主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,维护职业的名誉和尊严。
  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应当爱岗敬业、尊重同行、主动交流,共同提高监理业务水平。
   第十五条 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,不得挂名虚设。监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范规定的职责权限做好本职工作,不得超越职责范围或合同约定从事监理活动。
   第十六条 监理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,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工程监理企业从事监理工作,不得在国家机关、施工、材料供应、构配件和设备生产等单位任职和兼职。
   第十七条 监理人员不得转借、出卖、涂改或伪造监理执业资格等证书。
   第十八条 坚持廉洁从业,自觉抵制腐败现象,不得接受被监理方任何形式的报酬,不得收受礼品、礼金或吃请等。不得为所监理工程项目指定或介绍承包商、分包商和材料、构配件、设备等供应商。

 第四章 罚 则

   第十九条 违反本《公约》的监理企业、监理人员由济宁市建设监理协会常务理事会给予处罚。
   第二十条 处罚方式
   (一) 协会书面警告;
   (二) 协会内部通报批评;
   (三) 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;
   (四) 取消协会会员资格,并在报刊上公布;
  (五) 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暂缓延期其企业资质或责令其停业整顿;
   (六) 建议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,吊销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》、《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》等证件。 第五章 附 则
  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济宁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  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济宁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。

二○○五年九月二十三日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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